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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圖文解讀:關于《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的解讀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征收土地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有諸多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明晰部門職責
征收土地是一項法律政策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系統工作,涉及政府財政、社會保障、民生就業、住房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方方面面,厘清部門職責有利于更好的開展征收工作。新《辦法》對涉及征收土地相關部門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將征收土地程序上的主要任務分解到各個部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征地工作以及土地、青苗、樹木的征收補償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等經費的籌措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等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以及監督相關費用的分配等工作。
亮點二:健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機制
考慮到農村村民住宅涉及農民切身利益,但缺乏法律規范,為了有效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新辦法作出規定,一是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專門負責征地過程中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調查確認、補償安置內容擬定、協議簽訂、補償費用測算和拆遷等工作;二是對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標準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亮點三:土地現狀調查引入公證程序
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結果是作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參與對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的土地現狀調查,并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實踐中,有一小部分人不能參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場參加調查又不簽字確認。為了確保調查程序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新《辦法》作出專門規定,對于不能參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場參加調查又不簽字確認的,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申請公證機構對調查行為以及調查結果進行證據保全。通過引入公證程序來督促征地政府依法行政,減少和預防可能產生的矛盾。
亮點四:細化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制度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從上位法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規定較為簡單。對于如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主體、時間、程序、內容等沒有明確的規定。為了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新《辦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補充和細化。
一是明確了作出決定的主體。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的作出主體只能是負責征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地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作出主體,政府有關部門無權作出決定。
二是明確了作出決定的前提條件。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作出必須經過所有的征地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經過審批機關依法批準后仍有個別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不能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才能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
三是明確了決定的主要內容。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與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征收土地的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安置的標準、方式、金額、支付期限等,補償決定的依據以及理由,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內容。
四是明確了決定必須依法送達。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必須依法送達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只有依法送達了,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亮點五:構建相關費用保障制度
為了確保我省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新《辦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費用保障的規定進行細化。在批準征地、實施征地、內部分配三個關鍵節點精準把關,環環相扣,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和社保費用能夠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一是在批準征地環節規定相關費用不到位不得批準征地。新《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二是在實施征地環節規定相關費用不到位不得要求騰退土地和房屋。新《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等費用足額支付給其所有權人,并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足額計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個人的社會保障基金賬戶。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未足額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騰退土地和房屋。
三是在內部分配環節規定被征地農民的具體分配比例。新《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將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應當公平、合理。
亮點六:強化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對于失去土地的農民,沒有了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生活水平直線下降,除了要給予他們公平、合理的補償費用外,還要用社會保障制度來兜底,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新《辦法》從強化政府責任、強化資金籌集、強化補貼落實三個方面對上位法進行細化,全方位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是強化政府責任。實行社會保障費用未足額到位,一票否決征地申請制度,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誰征地誰負責、先保后征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養老保障體系。同時規定了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
二是強化資金籌資。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由地方政府從征收土地報批時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和土地出讓收入等資金中足額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單獨列支,專款專用。對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要求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
三是強化補貼落實。明確征地政府要在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足額計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個人的社會保障基金賬戶,強化了保障,明確了落實補貼的時間。
亮點七:規范征收土地申請期限
為了防止地方政府征地久拖不決導致補償標準與土地價值不匹配。新《辦法》對地方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期限作了兩年有效期的規定,超過兩年未提出征收土地申請的,征地前期工作必須重新啟動。即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征收土地申請應當自簽訂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兩年內未提出的,應當重新啟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亮點八:織密責任追究法網
為了避免地方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法定權限或者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新《辦法》對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一是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違反法定權限或者程序進行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成員,有違法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