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政府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要求,加強政務陽光透明,廣泛聽取基層意見,提高會議效率,全面增強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的科學性、民主性,保障利益相關方代表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涉及下列議題的會議,可邀請利益相關方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涉及我鎮改革發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規劃、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事項及重大民生事項;
(三)人民群眾關注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
(四)其他有必要邀請利益相關方代表列席的問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利益相關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公眾、新聞媒體等人員。
第四條 利益相關方的權利:
(一)對擬決策事項開展調查研究,搜集社會各方的意見建議;
(二)就擬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等相關資料向鎮政府有關單位進行咨詢;
(三)會上有權要求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安排利益相關方代表列席的會議,應提前2日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列席會議的代表。
第六條 利益相關方的來信、專題調研報告等,可由黨政辦呈鎮政府領導閱處或責任有關單位辦理。
第七條 鎮政府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利益相關方就本單位的工作進行專題座談。
第八條 利益相關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黨政辦整理后,辦理落實。黨政辦要將辦理結果及時答復利益相關方,并進行備案。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